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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营与管理》:部分产权

2012-12-13 14:26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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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产权概念是《国务院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1】30号文件,1991年6月7日)提出的关于房屋产权的新概念。该通知规定,"出售公有住宅。今后,凡按市场价购买的公房,购买后拥有全部产权。职工购买公有住宅,在国家规定住房面积内实行标准价,购买后拥有部分产权,可以继承和出售;超过国家规定住房标准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计价。"

  部分产权是相对于完全产权而言的,完全产权即住房购买人对住宅享有法律规定的完整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部分产权则指购买人与国家或集体单位对住宅共同享有法律规定的财产所有权,双方依国家特别规定分享住宅所有权的四项权能。

责任编辑:淘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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