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营与管理》:地役权
传统的地役权是指"为自己土地的便利在他人土地上所设定的权利",担负和提供便利的土地称供役地,利用和享受便利的土地称需役地,地役权关系的当事人分别为供役地人和需役地人。
在我国,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其使用权分属于不同的使用者。一般认为,地役权是按设定的目的、利用他人土地以便利自己土地使用的权利,其中,为便利自己土地使用而利用的他人土地称之为供役地,属于自己使用的土地称之为需役地,需役地的使用者为需役地人,供役地的使用者为供役地人。
地役权具有以下特征: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上的物权。
(2)地役权以利用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为内容。
(3)地役权的设定须有明确的目的,并按此目的行使。
(4)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