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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营与管理》:典权

2012-12-13 14:29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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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

  其中,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享有使用收益权利的一方为典权人,收取典价而将自己的不动产交典权人占有、使用、收益的一方为出典人;作为典权客体的不动产称为典物;典权人为占有、使用、收益他人不动产而付出的代价称为典价。典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一种为基于法律行为取得,包括依典权的设定取得和依典权的让与取得。

  依设定取得典权是指双方当事人达成设定典权的协议而成立典权,依让与取得典权是指典权人将典权让与他人,该他人因此让与行为而取得典权。另一种方式为基于其他事实的取得,主要为基于继承而取得典权。典权的期限,又称典期,是阻止出典人回赎典物的期限。在典期内,出典人不得回赎,在典期届满后,出典人行使回赎权,则典权归于消灭。典权的期限有约定和未约定两种。约定期限即当事人自行约定典期,在此期限内典权人不得回赎。典权的约定期限不宜过长或过短,一般规定最长为三十年;约定期限不满十五年的,不得附有到期不赎即做绝卖的条款。未约定期限则出典人可以随时行使回赎权依原典价回赎典物。但是,未约定期限并非无期限,出典后三十年不回赎的则为绝卖,即典权人取得典物的所有权。

责任编辑:淘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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