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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营与管理》:房屋拆迁管理

2012-12-13 15:27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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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1年8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号),城市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设立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

  房屋拆迁单位必须申请领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未经批准发给《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接受委托拆迁。自行拆迁的单位实施本单位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前,应当到当地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办理核准手续。未经核准的,不得实施拆迁。

责任编辑:淘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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