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造价工程师:当事人非主观过错出现违约责任
当事人非主观过错出现违约责任
施工单位在市场经济中往往是站在“被告席”上,这并不是由于施工单位行为不规范所造成的局面,而很大程度上在于施工单位要将设计蓝图、业主意图、监理指示,以及在有限的空间、资金、时间内,通过自己的优化劳动组合,变成固定资产,施工单位分分秒秒都处在业主,设计、监理及地方政府的监督之下工作,稍有闪失,就成为“被告”。按合同关系会经常出现以下几方面非主观过错引发的违约事件:
①地质资料不详,导致停止、窝工、缓建;
②擅自提高质量标准,导致施工单位成本增大;
③没有按合同约定提供生产条件,致使施工单位不能按期开工或错过黄金施工季节;
④不能及时足额计量支付,影响施工进度或社会信誉;
⑤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验收或办理竣工结算,延长维修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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