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分享,早日上岸!

扫码了解并领取一造资讯及资料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一级造价工程师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 正文

2015造价工程师:当事人非主观过错出现违约责任

2015-03-24 16:05  来源:来自网络  字体:  打印

  当事人非主观过错出现违约责任

  施工单位在市场经济中往往是站在“被告席”上,这并不是由于施工单位行为不规范所造成的局面,而很大程度上在于施工单位要将设计蓝图、业主意图、监理指示,以及在有限的空间、资金、时间内,通过自己的优化劳动组合,变成固定资产,施工单位分分秒秒都处在业主,设计、监理及地方政府的监督之下工作,稍有闪失,就成为“被告”。按合同关系会经常出现以下几方面非主观过错引发的违约事件:

  ①地质资料不详,导致停止、窝工、缓建;

  ②擅自提高质量标准,导致施工单位成本增大;

  ③没有按合同约定提供生产条件,致使施工单位不能按期开工或错过黄金施工季节;

  ④不能及时足额计量支付,影响施工进度或社会信誉;

  ⑤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验收或办理竣工结算,延长维修保质期。

责任编辑:Seazy
为您推荐

阅读排行

更多
2026年造价实操

免费视频

更多
  • 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达江老师

  • 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
    建设工程计价

    李娜老师

  • 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
    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土建)

    王英老师

  • 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
    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安装)

    陈江潮老师

免费题库

更多

免费资料下载排行

更多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