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分享,早日上岸!

扫码并回复安全工程师进群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中级安全工程师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 正文

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3-07-25 17:29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提问】老师,您好!请问“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有何区别?

  【回答】学员cq2002,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两罪都有重大事故的发生,并且行为人对重大事故的发生都是一种过失的心理态度,但两者有明显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主管与直接管理劳动安全设施的人员,一般不包括普通职工;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较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范围要厂,包括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的一般职工和在生产、作业中直接从事领导、指挥的人员。

  (2)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同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对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是一种不作为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生产作业的领导、指挥人员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是作为形式的犯罪。

  ★问题所属科目: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阅读排行

更多
安全教材辅导书

免费视频

更多

免费题库

更多

免费资料下载排行

更多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