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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台北县政府推动《全民国防教育法》作业实施计画」

2013-09-13 16:10    【  【打印】【我要纠错】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一月四日台北县政府北府教学字第0940732788号函订定发布全文7点

  一、依据:

  (一)94年2月2日公布之「全民国防教育法」(以下简称本法)。

  (二)行政院秘书长94年7月22日院台字第0940033474号函颁「全民国防教育法」实施计画办理。

  二、目的:

  (一)律定本法所定本府执行作业方式与工作权责。

  (二)明定本府作业期程,俾利于法定施行日前完成全案计画及各项工作准备。

  三、目标:

  增进本县县民国防知识及防卫国家意识,健全国防发展,确保国家安全。

  四、施行时间:

  (一)95年2月1日前(由行政院核定施行日期)施行。

  (二)94年10月31日前完成本府作业准备。

  五、教育内涵:

  (一)学校教育(配合现行课程活动):

  1.国中小:语文教育、品格教育、卫生教育、体能培育、乡土教育、团队生活、守法守纪习惯,安全、防灾教育活动及参观教学(军事遗址、国防文物纪念馆与军史公园等)。

  2.高中职:

  (1)国防军事、安全防卫与国防目的有关之政治、经济、科技与心理等有关事务之课程。

  (2)结合于现行教育部规划之高中职学校,对本法教育课程内容与教学活动。

  (二)政府机关在职教育:

  国防组织、两岸关系、军事交流、国防资源,国防经济、国防科技、国军与社会、国民心理,国防文物、反恐防灾、防卫动员等。

  (三)社会教育:

  国防常识、军民关系、社区民防、防灾安全防卫、自我防护教育、防卫动员教育等。

  (四)国防文物保护、宣导与教育:

  搜集、保存并管理具有国防教育意义之军事遗址、文物维护等并实施教育。

  六、工作划分:

  (一)全案策划、综办:

  教育局:

  (1)综办全案教育工作之策划、分工与督导。

  (2)拟定督导、评鉴计画,对所属局、处、课、室及所辖学校、公所等机关(构)实施评鉴。

  (3)拟定奖助计画,对所属地方人民团体及乡镇村里等实施相关本法教育奖助事宜。

  (4)策划年度本县国防教育宣导与推展事项,研订本县国防教育宣导与推展计画。

  (5)整合本县相关国防教育业管单位,策划年度「全民国防教育日」实施方式。

  (二)人员在职训练:

  人事室:

  (1)办理各局、处、课、室及所辖机关(构)相关本法承办人员在职训练。

  (2)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所订政府机关(构)所属人员在职教育实施办法,纳入年度训练实施计画办理。

  (三)文宣作为:

  1.新闻室:

  (1)设计、研发各类文宣素材。

  (2)规划各局、处、课、室相关国防教育文宣节目、教学影片制作与媒体通路播放程序等作业。

  (3)办理年度「全民国防教育日」活动文宣。

  (4)制作全民国防教育影片、折页、画册、市刊等各类媒体节目、刊物;并透过大众媒体播放和刊载。

  (5)结合所辖乡镇村里等机关(构)、学校、社教管道并透过全民防卫动员体系,建构整体文宣资源。

  2.各局、处、室:

  依据业管国防教育工作事项,办理文宣活动事宜。

  (四)学校教育:

  1.教育局:

  (1)依据教育部与国防部会衔颁布「各级学校推动全民国防教育课程内容及实施办法」,推展各级学校学生国防教育。

  (2)策划办理各级学校强化全民国防教育专题演讲与教学活动。

  (3)配合年度动员、救灾、民防、消防、安全防护演习时机,策划各级学校实施相关教育活动。

  (4)研订年度计画,策划各级学校实施参观地方军史公园、军史公园等国防文物与军事遗址等教学活动。

  2.各局、处、课、室:

  协助办理上揭各级学校相关国防教育。

  (五)社会教育:

  1.教育局(社教课):

  (1)策划、推动本县县民实施各项国防教育活动。

  (2)透过本县「各乡镇市公所」、「各级学校」、「社会教育工作站」、「家庭教育中心」、「社区大学」及「社区发展协会」推广县(市)民之国防教育(含推广国防常识、增进军民关系及办理社区民防、防灾、防卫动员等教育活动)。

  2.消防局:

  (1)依据年度实施计画,办理防灾、防火、防台及CPR急救训练等民众宣导教育与演练活动等。

  (2)依年度计画办理地方年度消防救灾教育活动宣导。

  (3)宣导、鼓励民众参观防灾教育体验馆。

  (4)依据年度计画办理社区防灾讲习。

  3.警察局:

  (1)依据年度计画持续辅导社区成立「守望相助巡守队」并定期实施示范观摩与教育活动。

  (2)定期针对「义警」、「义交」人员实施相关协勤民力教育活动。

  (3)针对「民防防护团」民众团体定期实施「民防法」、「消防法」及「防卫动员准备法」等宣导教育。

  (4)定期至各级学校实施相关治安、交通与安全等教育宣导。

  4.民政局:

  依年度演习活动计画,透过所属机关及各乡镇市公所对民众实施宣导教育。

  (六)全民防卫动员教育:

  1.本府全民防卫动员准备业务会报:

  (1)定期实施全民防卫动员准备业务干部讲习。

  –全民防卫动员执行主管训练班。

  –全民防卫动员干部巡回讲习。

  (2)依年度计画办理民众防卫动员法令宣导。

  (3)策划年度动员演习,配合对民众实施相关教育活动或讲习课程。

  (4)协调本县后备司令部办理相关民众教育活动。

  2.各局、处、室:

  依据本府防卫动员会议及年度动员演习计画,配合办理相关民众教育活动或讲习课程。

  (七)国防文物保护与教育:

  1.文化局:

  (1)调查、搜集并管理所辖地方具有国防教育意义之文物、军事遗址、博物馆、文物馆等相关资料。

  (2)加强相关国防教育历史文物搜集与管理,充实地方博物馆、史迹馆典藏、陈展内容。

  (3)依据文建会国防文物教育实施办法,研订本县年度国防文物维护、保存与开放解说与教育民众之作业计画。

  (4)策划并协助各级学校、公所,实施民众地方军事文物、遗址导览、解说与参观教学活动。

  (5)筹建地方国防教育意义之历史文化场所。

  2.住宅及城乡发展局:

  协助办理国防文物馆、军事遗址等维护、管理与建设。

  3.风景特定区管理所:

  将本县具有国防文物教育意义之文物馆、军事遗址,纳入主要观光景点与教学场所。

  (八)辅教师资:

  相关局、处、室:

  (1)依业管国防教育实施方式与需求,自行培育授课辅教人才或筹建外聘师资、讲座专家资料名册。

  (2)协调国防部(含当地军事机关)协助提供各层面国防教育辅教师资。

  (九)预算研编:

  (1)各相关局、处、室依业管之全民国防教育项目与需求,纳入各单位本预算编列经费。

  (2)由本府动员会报承办单位汇整,并依年度预算书制作、审查与核定作业程序办理。

  七、一般规定:

  (一)相关局、处、室另依本分工计画权责事项,研拟相关作业实施计画。

  (二)各单位遇组织调整时,本业务职掌随同组织调整移交。

  (三)本规定未尽事宜,另令补充之。

  (四)承办人:教育局学务管理课许逢泰先生,联络电话:29603456转2617

  (五)联络网址:ab9991@mail.tpc.edu.tw

  台湾当局

责任编辑:天蓝
延伸阅读:国防 教育法 作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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