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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行政裁决的六项制度

2013-09-08 10:5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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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行政裁决的六项制度:

  行政调解制度、拆迁听证制度、集体决策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不服从行政裁决的救济制度(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回避制度。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都可以提出申请行政裁决。申请行政裁决必须提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出书面裁决。部分事项双方达成一致的,裁决时应当予以确认。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能少于15日。

  若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强制拆迁前,也要进行听证。

  下达书面裁决书前,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强制拆迁的,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强制拆迁申请。

  若需要估价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房屋价值的,鉴定时间(10日内)不计入裁决时限(30日内)。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责任编辑:莫回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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