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其他规定
为了保证税收政策的连续性,体现国家对房地产开发的鼓励,对土地增值税征收作如下规定:
(1)1994年1月1日以前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其房地产在何时转让,均免征土地增值税。
(2)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5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签订合同日期以有偿受让土地合同签订之日为准。
(3)对于个别由政府审批同意进行成片开发、周期较长的房地产项目,其房地产在上述5年免税期以后首次转让的,经所在地财政、税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可以适当延长免税期限,在上述免税期限再次转让房地产以及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房地产转让,如超过合同范围的房地产或变更合同的,均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s3137号)规定,自2008年11月l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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