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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转发《关于印发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的通知》的通知

2008-07-08 15:06    【  【打印】【我要纠错】

黑建城[2008]55号

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市建设局(建委、城管局、公用局)、省农垦总局建设局、森工总局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的通知》(建标[2008]11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做好宣传贯彻工作,并严格遵照新定额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的通知》

二OO八年七月八日

建标[2008]110号

关于印发《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市、重庆市市政管委,天津市市容委、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适应城市环境卫生行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改善市容行业卫生管理,我部组织制定了《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编号为HLD47—101—2008,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1996年发布的《全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统一劳动定额》同时废止。

  《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由我部标准定额所组终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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