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分享,早日上岸!

扫码了解并领取一建资讯及资料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一级建造师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 正文

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要点:代位权的行使

2013-08-10 16:27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提问】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关于代位权的行使,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B.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C.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除外

  D.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E.代位权属于直接权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什么意思?

  【回答】学员shaohuan0929,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您好,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与债务人人身权有关的债权,如赡养费。例如,某甲欠某乙100块钱,某甲的儿子小甲本月没有支付应向某甲支付的300元赡养费,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某甲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没有及时向小甲索要赡养费,但因为赡养费是与某甲身份权相关的,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因为某乙不能行使代位权。

  ★问题所属科目: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责任编辑:草薰南陌

阅读排行

更多
招生

免费视频

更多

免费题库

更多

免费资料下载排行

更多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