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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行政复议程序(二)

2014-05-13 09:40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八、复议机关经过审理,分别作出如下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决定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程序上不足的,决定被申请人补正。

  (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规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并可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九、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机关应当制作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3、申请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4、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5、复议结论。

  6、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当事人履行的期限。

  7、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复议决定书由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复议机关的印章。

  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裁决停止执行的。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

  十一、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责任编辑:骆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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