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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不安抗辩权

2014-05-13 10:27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一)中止履行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比如:先交钱后交货的买卖合同中,交钱方发现交货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丧失商业信誉;或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先履行义务的交钱方拒绝先交钱,这就是交钱方行使不安抗辩权。

  (二)解除合同

  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同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责任编辑:骆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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