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
1、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之一: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
2、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格的调整因素包括: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h。
3、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4、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5、合同中没有适用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6、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d内不向工程师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7、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8、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有误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过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清单,应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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