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质量监督的机构:监督人员
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
(2)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者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3)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
监督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监督机构可以聘请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每两年对监督人员进行一次岗位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培训。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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