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的规定: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自愿将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通过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
《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其他以书面瑪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据此,仲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方式达成的仲裁意思表示无效。仲裁协议既可以表现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也可以表现为独立于合同而存在的仲裁协议书。在实践中,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最常见的仲裁协议形式。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此外,2004年8月颁布的《电子签名法》还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