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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案件的证据和财产保全

2015-04-29 10:49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1998年7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规定:“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据此,与国内仲裁案件不同,涉外仲裁案件的财产、证据保全均是由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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