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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考试复习知识点: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2016-03-15 16:52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一、赔偿损失概念和特征——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二、赔偿损失的范围

  (1)直接损失;

  (2)间接损失: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三、约定赔偿损失与法定赔偿损失

  1、违约金低于、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法院裁量增加、适当减少;

  2、原则上约定赔偿优于法定赔偿。

  四、赔偿损失的限制:

  不得超过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

  一方违约,一方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赔偿损失:

  发包人、承包人的损失赔偿——违约、违法的都要承担。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xiaoyan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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