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法规要点:个人所得税的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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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税基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按如下方式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下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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