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复习资料——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
一、上诉期限:
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二、上诉的判决:
(1)维持原判。
(2)依法改判
(3)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第二审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提出申诉、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三、执行: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以罚款。
(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4)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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