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复习资料考点解析——合同权利转让
(一)合同权利转让的概念
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基础上,享有合同权利的当事人将其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享有。合同权利转让包括合同权利部分转让和合同权利全部转让。
合同权利部分转让是第三人(受让人)与合同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可以约定是按份分享合同债权,也可以约定连带共享债权。如果没有约定,一般推定为连带共享债权。合同权利全部转让是第三人(受让人)取代合同原债权人而成为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
(二)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
合同权利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方可转让。
1.被转让的合同权利须有效存在
无效合同或者已经被终止的合同不产生有效合同权利,不产生有效的合同权利转让。
2.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合同权利转让的协议
受让人如果不接受该权利,合同权利是不能被转让的。
3.被转让的合同权利应具有可转让性
《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4.符合法定的程序
《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合同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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