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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2014-06-27 16:03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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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动产无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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