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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复习资料:撤销仲裁的情形

2014-07-01 14:25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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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撤销仲裁情形: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7)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责任编辑:芊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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