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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3)

2010-12-16 11:55  来源:  字体:  打印

  二、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

  一、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法律形式加以固定和实施的安全生产基本方针,是《安全生产法》的灵魂。

  《安全生产法》关于预防为主的规定,主要体现为“六先”,即:

  (1)安全意识在先。

  (2)安全投入在先。

  (3)安全责任在先。

  (4)建章立制在先。

  (5)隐患预防在先。

  (6)监督执法在先。

  注:可结合“安全生产五要素”来理解,融会贯通。安全生产“五要素”是指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和安全投入。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该条规定主要是依法确定了以生产经营单位作为主体、以依法生产经营为规范、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该项制度包含四方面内容:

  一是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地位。

  二是规定了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准则。

  三是强调了加强管理、建章立制、改善条件,是生产经营单位实现确保安全生产的必要措施。

  四是明确了确保安全生产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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