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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27)

2010-12-16 13:21  来源:  字体:  打印

  十八、生产设施、场所安全距离和紧急疏散的规定

  为保证生产设施、作业场所与周边建筑物、设施保持安全合理的空间,确保紧急疏警人员时畅通无阻,《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十九、爆破、吊装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

  爆破、吊装作业属于危险作业,对其作业现场必须进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法》对此提出两方面要求,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职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二是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周密的保安措施,禁止违反规程操作和无关人员擅人现场。现场人员要明确各自的分工和安全责任,各司其职,密切协同,保证万无一失。

  二十、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明确要求,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标准的,不准提供。二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十一、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二十二、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二十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安全生产法》除了将“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列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外,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有的职责单独做出了规定: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二是必须坚守岗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二十四、工伤保险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是生产经营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

  (2)工伤社会保险是人身保障的经济基础。

  (3)民事赔偿是工伤社会保险的必要补充。

  (4)工伤社会保险与民事赔偿相互补充,不可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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