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9)
九、安全生产标准
安全生产是“人、机、环”三者的有机结合和统一。安全标准是一种安全技术规范,依其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和管理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标准化法》规定,我国的标准分为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标准和可以自愿采用的推荐性标准。有关保障人身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是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标准。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特别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强制性行业标准。有国家标准的,必须执行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但有行业标准的,必须执行行业标准;既有国家标准又有行业标准的,既要执行国家标准又要执行行业标准。
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十一、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安全生产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十二、安全生产奖励
《安全生产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该条规定明确了国家重点奖励的行为。
(一)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二)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三)在抢险救护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四)受奖主体和奖励形式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既有单位又有个人。只要是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受到奖励。
奖励的形式主要包括3种,可以单独采用或者同时采用:一是给予荣誉奖励,授予荣誉称号;二是物质奖励,颁发奖金或者奖给实物;三是晋升职务。
小结:本讲的主要内容为: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以及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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