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性
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性。
生产安全事故具有突发性和破坏性。许多事故案例证明,大部分事故发生前会显露出一定的征兆和苗头。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对事故应急救援必须改变没有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的被动局面,应当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以应急需。近几年来,由于对可能发生的重大、特大事故没有任何预见和应急预案和救援措施,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往往会束手无策或者措手不及,以至事故现场指挥混乱,各部门配合不力,因而不能及时、有效地维持事故现场秩序、抢救和医治受伤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监控犯罪嫌疑人,结果延误了救援时机,扩大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教训深刻。
《安全生产法》确立的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突破了重视事后调查处理、忽视事前应急准备的旧模式,将事故发生前的应急准备与事故发生后的抢险救灾有机结合并分别作出了规定,体现了重在预防的指导思想。因此,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实施事故应急救援,这是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