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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事故报告主体含义

2012-10-24 16:28  来源:  字体:  打印

  事故报告主体

  要做到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必须明确法定的事故报告主体(义务人)。事故报告主体不履行法定报告义务,将受到法律追究。《条例》明确的负有事故报告义务的主体主要有5种:

  1.事故发生单位现场人员。从事生产经营作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只要发现发生了事故,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事故单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依照《条例》的规定向有关政府职能部门报告。

  3.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有报告事故情况的义务。

  4.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不论是哪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哪一个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都要按照程序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情况的义务。

  5.其他报告义务人。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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