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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一建工程法规: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2017-01-10 15:59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一、不得委托代理的活动

依照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建设工程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不得转包、不得肢解发包、不得将主体施工分包)

二、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人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三、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条件(三条件)

有营业场所和资金(有钱)

有专业技术力量(有技术)

有可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有人才)

·招标资质认定级别很高,是国务院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委托代理的形式

民事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五、【知识扩充】连带责任(债务)的特点

连带债务人每一方都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债权人可以向任一债务人要求任意比例的债务

连带债务人在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其它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债务关系结束

履行债务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债务人,有权向其它债务人追偿

【典型例题】甲、乙、丙三人向丁借债,约定为连带之债,借款后甲乙各使用了25%,丙使用了50%,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丁可以要求甲一人偿还所有的债务

B.甲最多只应该偿还25%的债务,其余部分与其无关

C.丁有权要求丙偿还80%的债务

D.如果乙一人偿还了所有的债务,则乙可以向其他人索要替对方支付的部分

E.丁只能向借款份额最多的丙索偿债务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连带之债的特点,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一债务人偿还任意比例的债务。如一方债务人支付所有债务,有权向其他债务人索要其承担范围以外的债务。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嘿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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