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迫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是否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但是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民事行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超越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而为的民事行为在本质上是一样的,所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也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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