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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一级建造师工程经济复习要点: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2015-10-14 14:27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2016年一级建造师考试的备考复习已经拉开序幕。建设工程教育网根据近年来命题规律,科学地推断并圈定复习范围。梳理出考查频率高的重要知识点,为广大考生节省复习时间,提高备考效率。针对圈定复习范围内的易考点,传授给学员解决各种命题类型的解题技巧。

  合同解除是合同非常态的终止,为了限制合同的解除,法律规定了合同解除制度。根据解除权来源划分,可分为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性,为了防止社会资源浪费,法律不赋予发承包人享有任意单方解除权,因此,除了协议解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施工合同的解除有承包人根本违约的解除和发包人根本违约的解除两种。发承解除和发包人根本违约的解除两种。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应按照:盔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合同价款。

  2016年一级建造师工程经济复习要点: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由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应依据以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原则:

  (1)发包人应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价款。

  (2)发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合同价款以及按施工进度计划已运至现场的材料乡铀工程设备货款,按合同约定核算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造成损失的索赔金额,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

  (3)发承包双方应在28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办理结算合同价款。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4)发承包双方不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算达成一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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