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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一级建造师工程经济复习要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2015-10-14 14:28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2016年一级建造师考试的备考复习已经拉开序幕。建设工程教育网根据近年来命题规律,科学地推断并圈定复习范围。梳理出考查频率高的重要知识点,为广大考生节省复习时间,提高备考效率。针对圈定复习范围内的易考点,传授给学员解决各种命题类型的解题技巧。

  合同解除是合同非常态的终止,为了限制合同的解除,法律规定了合同解除制度。根据解除权来源划分,可分为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性,为了防止社会资源浪费,法律不赋予发承包人享有任意单方解除权,因此,除了协议解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施工合同的解除有承包人根本违约的解除和发包人根本违约的解除两种。发承解除和发包人根本违约的解除两种。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应按照:盔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合同价款。

  2016年一级建造师工程经济复习要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由于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应依据以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原则:

  (1)发包人除应按照由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价款外,还应按合同约定核算发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索赔金额费用。该笔费用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核实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支付证书。

  (2)发承包双发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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