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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抵押的一般规定

2015-01-29 16:51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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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抵押的一般规定:

  (1)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可以将几宗房地产一并抵押,也可以将一宗房地产分割抵押。以两宗以上房地产设定同一抵押权的,视为同一抵押物,在抵押关系存续期间,其承担的共同担保义务不可分割,但抵押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以一宗房地产分割抵押的,首次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房地产已抵押的,再次抵押前,抵押人应将抵押事实告知抵押权人。

  (2)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担保法》还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 (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3)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为限。

  (4)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5)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其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6)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

  (7)以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

责任编辑:青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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