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法: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
(一)强制性标准
1.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
2.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性标准,在本行政区内是强制性标准。
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4.违反了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即是违法,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及至刑事法律责任。
(二)推荐性标准
1.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2.一经约定采用,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
3.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下列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及验收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2.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3.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4.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5.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6.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通用标准。
(四)下列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1.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
2.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3.重要的行业专用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等标准。
4.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5.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6.行业需要控制的其它工程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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