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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估制度与政策:减税、免税

2015-07-14 13:45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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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减税规定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对此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税额减半征收。

  (3)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二)免税范围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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